32年前用地徵收案違失 監院糾正公路總局、桃市府及內政部
桃園市省道台1甲線與台4線交叉路口航照圖。(監察院提供)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桃園市三民路三段、復興路交叉口徵收用地,監委施錦芳調查發現,該案除一再補辦徵收土地及漏未徵收地上建物,致衍生徵收補償不公,事後竟又訴請拆屋還地、給付不當得利與土地租金;且內政部也有失土地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的職責與客觀中立立場。監察院通過糾正交通部公路總局、桃園市政府及內政部。
施錦芳指出,交通部公路總局(原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於1988年間辦理「省道台一、四線經桃園縣龜山鄉、桃園市都市計畫區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工程」用地徵收,因漏未徵收42筆道路用地,而於1990、1991年二度補辦徵收,造成同一交叉路口的道路用地,因列屬不同年度徵收案而有不同補償基準。
施說,相隔1至3年徵收的相鄰土地,其土地徵收補償基準竟相差2至5倍,凸顯其作業草率致衍生土地徵收補償不公的民怨;另,該案徵收土地計畫書載明計畫進度為「預定1998年6月開工,1999年6月完工」,但迄今卻仍未能完成道路拓寬工程,實有違土地徵收之目的。
施進一步指出,本案1989年漏未一併徵收的建物,是於1961年4月領有建築執照,及於1964年1月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土地法明定應一併徵收的建物,且於徵收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公路總局20餘年未查明妥處,更於2016年間草率提起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之訴,甚至於一審時已知悉上情,竟仍聲明要求建物權利人按月給付土地租金,實有違土地徵收法制。
此外,公路總局自1989年間徵收後,30餘年來未依徵收計畫及其使用期限,積極使用強制徵收而來的土地,並對34位被徵收人訴請拆屋還地,致使民眾提出陳情救濟爭議不斷,內政部為土地徵收的中央主管機關,未予詳查督導指正,實有失中央主管機關的職責與客觀中立立場。
施表示,由於本案道路用地自1972年都市計畫變更、1989年徵收,已歷經半世紀的爭議,現因桃市府為因應未來台鐵地下化後,將拆除三民陸橋的情事發展,已於2018年間建議公路總局修減道路用地範圍,因此,呼籲公路總局宜儘速會同桃市府及內政部,從交通需求與安全、都市發展及當地居民權益等面向,積極審慎研議,以符合土地徵收法制並消弭長期爭議。
監委施錦芳。(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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