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打年改訴訟遭「卡」? 監委要試院、政院檢討
軍公教打年改訴訟遭「卡」? 監委要試院、政院檢討。(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年金改革後,退休軍公教遭重新審定退休金,不少人興訟爭取權益,但監委仉桂美、劉德勳調查發現,保訓會復審決定書及行政院訴願決定書,均忽略行政訴訟法已修法併採「以被(吿遷)就原(吿)」原則,仍僅依「以原就被」原則,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造成當事人應訴不便、南北奔波,促請考試院及行政院檢討改善。
仉桂美表示,對年改不滿者的公務員,可先向考試院保訓會提復審,軍人與教師可向行政院提訴願,若被駁回,可進一步向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然而,保訓會受理逾9萬3千件公務員的復審案,但真正提起訴訟僅約46.5%;教育部與國防部原受理的救濟案量,到最後提起行政訴訟時,數量也都驟減。
仉桂美:公務員可就近尋求司法救濟
仉桂美說,保訓會認為退休公務員與原服務機關間已無職務關係,其復審決定書的救濟教示僅依「以原就被」原則,附記以銓敘部所在地的北高行為訴訟管轄法院,但為了便利「民告官」,行政訴訟法已修法增訂得由「公務員職務關係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即「以被就原」原則,使其得以就近尋求司法救濟。
而在軍教部分,仉桂美指出,行政院及國防部等訴願機關,以軍教人員非屬公務員為由,認為不適用「公務員職務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規定,同樣僅依「以原就被」原則,單一教示管轄法院。
「民告官」 制度設計應方便原告
仉桂美表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雖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但「以原就被」原則旨在保護被告,避免濫訴,而行政訴訟基本上為「民告官」,制度設計應以方便原告,保護人民權益為重心。
仉桂美說,為方便證據調查及便利人民就近尋求行政法院的權利保護,行政訴訟法早於2010年1月13日增訂第15條之1:「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學說及司法實務均認為,所謂「職務關係所生之訴訟」,包括俸給、銓敘、退休等訴訟。
仉桂美強調,依規定,不服重新審定退休所得處分的軍公教人員,本得就近選擇「被告機關所在地」或「公務員職務所在地」的行政法院尋求救濟。負有教示義務的相關機關自應充分揭露,使人民知悉救濟途徑,方能充分保障人民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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