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三讀修正 財報由實質經營團隊編造
2019/05/31 23:20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及第36條條文修正案」,在條文中直接明定財務報告應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由於現行大部分公司已非由董事會編造財務報表,而是由董事長等實質主管負責,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及第36條條文修正案」,在條文中直接明定財務報告應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據了解,因現行大部分公司均是由實質主管如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等負責編造財務報告等表冊,而非由董事會編造,加上上市公司已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查核財務表冊內容,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賴士葆等人考量實務狀況與責任歸屬等問題後,遂提案修正「證交法」相關條文。
三讀條文主要做兩部分文字修正,其一是將該法第14條之5中的「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改為「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其二是將同法第36條2處「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改為「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編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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