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媒體報導自殺方法及原因最重罰百萬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為落實自殺防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自殺防治法」,明定通過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教導自殺方法,或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以及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違者最高處100萬元罰鍰;各機關、團體相關人員對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之個資應予保密,無故洩漏者處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規定,通過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其他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負責人及相關行為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此外,為了保障自殺行為人以及其親友,三讀條文明定,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相關業務人員執行此法相關業務時,對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的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違者可處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鍰。
為加強自殺防治,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跨部會自殺防治諮詢委員會,以促進政府各部門自殺防治工作的推動、支援、協調及整合;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工人員、長照服務人員等,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通報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三讀後發言指出,我國自殺人數自民國83年逐步上升至95年高峰,我國於94年成立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近年新聞媒體對自殺事件不當報導及網路流傳各種錯誤訊息,釀成部分高風險群體模仿行為,這次修法也建置了自殺通報系統,讓自殺通報於法有據,不會擔心個資洩漏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