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增訂反媒體壟斷法草案 新聞頻道須定期揭露廣告收入來源
NCC增訂反媒體壟斷法草案,NCC法律事務處副處長黃文哲(左)表示,新聞頻道必須定期揭露廣告收入來源。(記者劉力仁攝)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中資入侵台灣新聞媒體傳聞不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增訂條文,未來新聞頻道持股10%以上大股東轉投資其他行業的動態、還有新聞頻道廣告收入來源,都必須定期揭露,供外界參考。
根據了解,今天NCC委員會中,NCC委員多認為新聞台廣告來源及大股東投資情況等資訊揭露之後,消費者未來收看該台的新聞節目及報導之際,一方面可以思考為何這些新聞台選擇新聞題材,另外好處是未來NCC審查頻道換照或評鑑案時,這些揭露的資訊,也可提供NCC委員會判斷新聞台處理涉己事務是否合宜之參考。
至於如有中資下廣告是否合法?NCC法律事務處副處長黃文哲表示,這一部分可依兩岸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雖可得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但不得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規範業者。
2012年旺中集團欲併購中嘉集團,引發反媒體壟斷運動,NCC於2013年研擬「反媒體壟斷法」草案送審,因第八屆立委委員任期屆滿仍未完成立法,行政院撤回。
NCC今年1月完成「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2月份報請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3月15日退回NCC要求再檢討草案與各廣電法律之間競合關係,NCC委員會今天確認草案與現行廣電法規並無衝突,但增訂大股東轉投資其他行業的動態、還有新聞頻道廣告收入來源。
此外,NCC版本保留「媒金分離」精神,但對於目前金融機構持有媒體10%以上之已發行股份,獲得媒體直接、間接掌控其人事、財務、業務者,新版的草案將不溯及既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增訂條文,未來新聞頻道持股10%以上大股東轉投資動態、還有新聞頻道廣告收入來源,都必須定期揭露。(記者劉力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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