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公職期間爆收媒體數百萬 監院認定管中閔違法
管中閔被爆料過去擔任公職期間,以不具名方式在某週刊寫專欄,每年領取稿費達60餘萬元,幾年下來累積數百萬元。(資料照)
在某週刊不具名寫專欄 領取稿費
〔記者吳柏軒、鍾麗華、蕭玗欣/台北報導〕管中閔獲聘台灣大學新任校長職務,但知情人士爆料,管過去擔任公職期間,以不具名方式在某週刊寫專欄,每年領取稿費達60餘萬元,幾年下來累積數百萬元,已經該媒體證實。監院初步認定管違法兼職,不排除提案彈劾。法界批此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傳播學界也質疑其違反行政倫理、政媒不分。
監院初步認定違法 不排除提彈劾
知情人士表示,管中閔101年起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主委,以及國發會主委等公職期間也寫專欄,但行政院卻渾然未覺。監院仔細比對管的報稅資料,以每年領取60餘萬元、平均一個月5萬元的稿費來看,「不可能只寫1、2篇」。
政府人事單位指出,政務官的額外收入須報行政院同意,每月不得超過1萬7千元,即使學者在借調期間執行科技部計畫也須報准。寫稿雖不在禁止之列,但通常是偶爾寫一、兩篇。
該週刊向本報證實收到監察院來函,要求說明為何給管先生幾百萬元,據實回覆該筆資金是稿費,自其擔任學者期間就開始邀稿,採不具名刊載,但因經辦人員離職,細節不明。
該週刊專欄每週都有財經評論,研判管每週供稿,以每年60餘萬元推算,一篇稿費逾1萬元,專欄題目包括「經濟復甦央行有責」、「平心靜氣再論示範區」,還曾有大力稱讚國發會主委的文章。
監院昨約詢 管以不適宜出席請假
監院昨約詢管,管以「不適宜出席」為由請假。據了解,監院想釐清哪些內容是管所撰寫,專欄涉及國發會政策,屬於與其職務相關,雖未具名,但代表社方立場,加上有固定薪籌,兼職樣態清楚,不排除提案彈劾。
律師黃帝穎分析,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一項明定公務員除法規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而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管若長期投稿並有固定收入,可實質認定兼職。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胡元輝質疑,政務官在媒體發表評論,是否影響原工作職責?且媒體監督政府,但政務官卻在媒體發文,政媒不分,是否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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