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法三讀通過 罷免門檻降低、可宣傳
立法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直接民權再進一步!立法院院會今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刪除罷免活動不得宣傳外,罷免提出門檻由總選舉人總數2%降至1%,連署門檻由總投票人數13%,下修至10%,罷免通過門檻由投票率二分之一、同意票過半,改為同意票大於總選舉人的四分之一。
選罷法過去規範,通過門檻為「雙二一制」,即投票率超過總選舉人數二分之一、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二分之一,遭質疑投票門檻過高,間接剝奪人民罷免權。
依新修條文規範,罷免案的提出門檻從2%降至1%、連署門檻從13%降為10%,罷免通過門檻則改為簡單多數,但同意票數總數須達四分之一。
依三讀通過條文,未來罷免活動可進行宣傳、活動,支出得作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以往罷免投票不得與其他各類選舉合併舉行,未來也可同時舉行。
此外,新條文也放寬各級選舉層級規定罷免連署時間,均較現行規定延長一倍,立委、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從30天延為60天,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從20天延為40天,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則從10天延為20天。
由於朝野立法院黨團對罷免通過門檻有不同意見,立法院長蘇嘉全院會前也召集各黨團協商。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主張取消同意門檻、採「簡單多數決」,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通過。
但親民黨團與民進黨則認為,為避免罷免權遭濫用,認為應保留同意門檻,但由現行二分之一下修至四分之一,協商後決定表決處理。最後共計81人投票,贊成不設同意門檻者僅12票,反對69票,未通過時代力量版本,仍保留四分之一門檻。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右)將寫有「還權於民第一步」的手舉牌,交給立法院長蘇嘉全。(記者陳志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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