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法草案」初審通過 受政治迫害者可申請來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難民法草案」,內政部政次花敬群表示,內政部會盡快完備委員會審查機制、安置配套,至於難民員額暫以配額方式處理,大量難民則另有機制處理。(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難民法草案」。依初審通過條文,因天災人禍或受政治迫害者,經審查會許可後可來台居留,難民法將自公布後1年實施。
此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於6月底通過內政委員會初審,初審通過條文可準用難民法,若兩案都順利三讀通過,受中國政治迫害的異議人士可依法來台尋求政治庇護。
依議案關係文書,為積極提升人權水準,期與世界人權接軌,落實人權治國理念,並就難民庇護予以法制化,爰參酌上開國際公約、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及韓國等國家庇護制度及法規,擬具「難民法」草案。
初審通過條文,難民要件認定,得詢問相關機關有關人員意見,申請人也要舉證因戰爭或大規模自然災害無法於原國籍國或原居住國生活或受其保護,或有其他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不能受該國保護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該國的事實、接受面談、到場陳述意見、 按捺指紋及其他必要措施。
主管機關接獲難民認定申請後,應先經初步審查,審查結果受理後,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召開審查會,並於6個月內做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檢察官蔡麗清解釋,申請難民認定若未通過許可,或經許可難民若遭撤銷或廢止,皆可申請救濟程序。也就是說,行政訴訟與訴願只要自然人都可以提出申請,言下之意,非本國籍難民都可申請救濟程序。
審查難民認定案件期間,內政部得對申請人暫予指定居住所或安置,除非有特定情況,且通過委員會審查,否則不得強制驅逐出國。
內政部政次花敬群表示,內政部會盡快完備委員會審查機制、安置配套,至於難民員額暫以配額方式處理,大量難民則另有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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