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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老鼠條款 竊珍貴木種可判10年半

2015/04/22 06:00

〔記者陳彥廷/台北報導〕台北市內湖山老鼠「漂流木」案引發社會熱議,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山老鼠犯行加重刑度、增加贓款罰金。提案的民進黨立委田秋堇指出,修正條文規定,若竊取檜木等珍貴木種,可加重刑期二分之一,最重可判刑至十年半。

田秋堇並說,實務上抓到的山老鼠大多只是犯罪集團中下游的「小嘍囉」,修正案增加污點證人條款,若願供出首腦、協助破獲山老鼠集團,就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現行森林法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依刑法規定處斷,相當於普通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六月至五年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卅至三百萬元,未遂犯也處罰。

若上述犯行發生在保安林、依機關委託有保護森林義務者犯之、結夥僱傭犯案等多項情形,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至十倍罰金。針對竊取珍貴木種行為可加重二分之一刑罰、併科贓款十到廿倍罰金,亦即最高可處十年半徒刑。

田秋堇表示,雖修法加重山老鼠刑責,但重點還是在於能否成功破案。目前我國許多巡山員是由替代役或約聘僱人員擔任,面對擁兵自重的山老鼠集團,根本無可奈何,建議政府聘任正式公務員擔任巡山員,才能改善盜伐林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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