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求職蟑螂?餐廳老闆陳情:資遣費5600付出10.5萬元
張耀中質詢職場蟑螂橫行,有餐飲業雇主給付資遣費從5600元變付10萬5600元。(記者蔡淑媛攝)
〔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求職蟑螂肆虐?議員張耀中今天在議會民政業務質詢疫情期間求職蟑螂多,一名餐飲店老闆因新進員工試用期內不適任解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給資遣費5600元,對方要求2倍價未果拒拿,還投訴勞工局30天內不給錢,最後業者擔心被逾期開罰恐面臨150萬罰鍰,最後付出10萬5600元和解金。
張耀中指這名餐飲店老闆今年初應徵1名新進員工,工作時不斷出錯且態度不佳,依不適任為由,雙方合意資遣,依勞基法計算資遣費5600元,但對方要求2倍拒拿錢,事後投訴勞工局雇主未在資遣30日內給付資遣費,違反勞基法。
張耀中說,這名餐飲店老闆接到勞工局通知違反勞基法第17條雇主未在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限期4月15日給付及和解,否則將依78條開罰30萬到150萬,最後雇主跑去找向離職員工的媽媽,以10萬元和解,加上資遣費共支付10萬5600元,感到很是屈辱。
張耀中質疑勞工局對法條誤解、僵化,逼資方不合理給付,助長求職蟑螂,疫情期間光是他就接獲10件相關陳情求職蟑螂案,他也出示中市勞資爭議從2014年的2661件,增加到2020年的3738件,去年因疫情降至3200多件,顯示勞資對自身權益愈來愈了解,但也呈現求職蟑螂爭議變多。
法制局李善植表示,勞工如依行政法制規定要求更多費用,在勞資合意資遣費5600元,資方通知勞方給付,應留存證據,自己已提出款項,但對方不領,仍符合勞基法17條在30天內給付,不是故意違法,因此沒有行政責任。
勞工局長張大春回應,聽到事此驚訝,未來會精進勞工局同仁對法條理解及執行,不要僵化,相關案件有可檢討的空間,針對勞資爭議案對方有利及不利之處都要注意,有少部分的勞工藉法令滋事,或業者對細項法令不理解,會對同仁再教育,精進執法過程,雇主也可透過1922來申訴,勞工局也有專線,如果碰到惡質勞工會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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