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緊急授權法制不完備 陽明交大研究團隊籲修法
藥事法緊急授權法制不完備,陽明交大團隊籲立院應於臨時會立即修法!(資料照)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在台灣COVID-19確診數及死亡數未見緩和、醫療量能極度緊繃之際,疫苗的資源配置、緊急授權等相關整備,刻不容緩。不過,我國目前關於疫苗進口或製造之緊急授權,僅有藥事法第48-2條的簡單規定,不但標準模糊,對於緊急授權相對人義務或配套措施、期限、廢止等,均無明確規範。為此陽明交大公衛所政策法律組及科技法律學院研究團隊,以及陽明交大公衛所博士候選人鄒孟珍的「藥物緊急使用授權之比較法制研究」博士論文研究,針對現行藥事法第48-2條,提出完整的修法草案建議。
其中首先建議的是明確規範緊急授權要件,包括參考美國立法例,將藥事法第48-2條之「專案核准」改為「緊急授權」。同時,為強化法律明確性,使主管機關審核時,有所依歸,亦參考歐盟立法例,要求應審酌當時可得之科學證據,評估藥品本身之效益大於其風險,且國內現有藥品無法滿足緊急醫療需求,而藥品的公共健康利益,大於等待其有效性資訊完備的風險,才能緊急授權。
其次,課予緊急授權相對人風險告知及安全監視等義務,將緊急授權相對人義務,於法律明確規定。除對醫事人員及藥品使用者特定告知事項、產品銷售紀錄、對產品安全監視等必要義務外,主管機關另得於緊急授權時,限制藥品販賣或供應對象,或要求額外進行安全性及有效性研究。
另外,規範一年授權期限及廢止事由,參考歐盟立法例,將每次緊急授權期限為一年,並得申請展延,明確緊急授權期間。如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不存在、已有完成查驗登記審查之藥品得以滿足需求、藥品經認定有安全或效能疑慮,或相對人未履行義務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亦得廢止該授權。另外,在授權期滿或廢止後,主管機關得命產品回收。
最後是強化緊急授權資訊公開,由於緊急授權生產或進口藥品並未經過完整查驗登記,資訊公開及民眾知情同意權利,攸關風險管理的透明度,故明確規定緊急授權相關資訊之公開,使民眾得以知悉。
為此,交大研究團隊呼籲立法院於即將開始的臨時會中,針對藥事法第48-2條進行修法,使包括疫苗緊急授權法制更加完備,以符法治,兼顧資源配置的公平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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