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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得以房客染疫為由退租 內政部:違者開罰15萬元

2021/06/04 10:13

陳宗彥表示,內政部特別提醒,房東不能以房客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也不可以因為居家檢疫有相關歧視作法,而影響房客合法租屋的權益,如果違反相關規定,依法可以處15萬元罰款並要求限期改善。(指揮中心提供)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上午舉行全國防疫會議會後記者會,副指揮官陳宗彥表示,內政部今天特別提醒,對於租屋的部分,提醒房東不能以房客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也不可以因為居家檢疫有相關歧視作法,而影響房客合法租屋的權益,如果違反相關規定,依法可以處15萬元罰款並要求限期改善。

陳宗彥說,這段時間房東和房客的關係大家互相支持體諒,避免不當終止租約及要求搬遷,同時提醒房客,若受到房東不當對待,可即時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

內政部表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檢疫者的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第12條同時規定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居住或給予不公平待遇,在疫情期間,居家隔離或檢疫為防範疫情擴散的最基本要務,房東應以同理心,共體時艱協助保障房客租屋居住權益,並避免因搬遷而造成防疫破口。

此外,內政部指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房客或其同住親友因染疫或居家隔離之情形,並非為房東主張終止住宅租賃契約的法定事由。房東如仍以歧視染疫或居家隔離為由而提出終止租約,不僅不當,甚且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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