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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條文修正初審通過 全面禁止爆裂物捕捉動物

2021/04/12 17:57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的行為,納入虐待行為定義。圖為台灣野山羊落入山豬吊的套索陷阱,不停掙扎衝撞。(屏東林管處提供)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的行為,納入虐待行為定義;也將若主管機關許可,可使用爆裂物、毒物等方法捕捉動物的例外刪除,修正為全面禁止。

立院經濟委員會今審議「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朝野討論後,初審通過第1條、第3條、第14條之1、第22之1條、第30條條文修正草案,其餘修正草案則待農委會溝通後再審查。

初審條文將「增進動物福利」文字列入動保法立法目的﹔且將「虐待」行為定義中,增加以「器物」和「不作為」,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原動保法條文明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等方法,初審條文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文字刪除,換言之,修正為全面禁止。

此外,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民進黨立委江永昌等人提案有關流浪動物管理條文之法源,經濟委員會也做出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後續持續與動保團體及提案立委溝通,朝專章立法研議,以進行相關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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