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團質疑產學條例高度雷同自經區 教部:草案監管較周延
高教工會質疑教育部提出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與2014年馬政府提出的自由經濟示範區中的「教育創新」條例高度雷同;但教育部澄清,產學條例有周延設計53條,與自經區的教育類4條相比,嚴謹程度不同。(圖擷取自高教工會臉書)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高教工會今質疑,教育部與立法院今審議「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但該案內容與2014年馬政府的自經區教育創新內涵雷同,且恐重公立輕私立、重理工輕人文等失衡,籲不該貿然闖關;教育部則回應,產學條例周延設計53條,比自經區教育類4條嚴謹,有明定法律授權且不稀釋學校資源。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比對,產學創新條例與2014年馬政府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教育創新內容如出一轍,明定不受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有財產法、政府採購法等管制,將掏空大學自治與校園民主,使大學變成企業「殖民地」,呼籲政府不該貿然審議,強調大學與企業應合作但各自獨立,避免角色混淆產生毀滅影響。
高教工會副理事長周平更說,大學經上述殖民手段,恐延伸「大者恆大」,相關重點領域延伸的條例,不僅是國內政府與企業聯手,凌駕大學自治,將更台灣納入歐美產業需求下,特別是半導體代工,使教育產業大量增加單一領域,過去歷史已有教訓,如巴西與世界合作生產咖啡,卻因外債導致永劫不復,更憂基礎科學、人文、藝術等領域因資源不公而惡化,瓦解台灣學術完整性。
對此,教育部表示,這次草案針對公共監理、創新環境、法律授權、校園資源及退場機制等,共周延設計53條,與過去自經區「教育創新」的4條相比,嚴謹程度不同,且自經區是針對與外國知名大學合作,產學條例著重國內企業,讓產業能有效有序參與人才培育,小規模創新,且不稀釋既有的學校資源,明訂8到12年方式設計研究學院,建立可防可控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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