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租屋契約9月上路 電費計收、修繕責任都明確規範
內政部修正公布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今年9月1日生效。(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加強對房屋租賃雙方的權益保障,內政部近日修正公布「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新制將於今年9月1日生效。內政部指出,新版租約對於電費計收方式、雙方修繕責任等都有明確規範,建議民眾可善用內政部版租賃契約,以減少租賃糾紛。
內政部表示,為解決常見的住宅租賃糾紛,內政部於2017年1月推動實施「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近日也再重新檢討修正契約內容,並將名稱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此外,2018年6月間配合租賃條例發布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本次也一併進行修正,盼能提供租賃雙方更全面性的保障。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新增了對於分租套房、雅房的電費額度規範,明定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均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此外,根據新版契約,若房客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若是因房東修繕住宅,導致一段期間不能居住,也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平衡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房東而言,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應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等。
對於房客而言,新版租約約定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應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等。
內政部強調,新版租約推行後,將可提升住宅租賃雙方的權益保障,呼籲民眾儘量採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以確保雙方權益。如在新版租約上路後遇到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若是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還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裁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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