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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鬥法 空服員工會聲明上訴 華航尊重法院兼顧員工

2019/03/06 17:32

2016年6月中華航空空服員罷工落幕時勞資雙方達成協議,但事後工會認為資方違反「禁搭便車條款」,經勞動部裁定華航涉及「不當勞動行為」,行政訴訟也支持原裁定,公司仍拒絕依約執行,工會告上法院,今卻被判敗訴。(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3年前發動中華航空空服員罷工,與華航協議提高外站津貼,但工會不滿資方違反「禁搭便車」協議,向法院求償,台北地院卻判工會敗訴。工會聲明,勞資雙方資源極度不對等,連法律也不為勞工發聲,將繼續上訴,也將隨時備戰。華航表示,工會團結不能剝奪員工平等權,尊重法院兼顧所有員工。

華航聲明,尊重員工權益團結主張,但不能剝奪員工平等權,當時協議並非團體協約,且工會主張禁搭便車,國內外學者與法院判例不支持,因名義上雖為保障工會團結權,實務上卻造成同工不同酬,一年差距十五至廿萬元,籲工會在促進權益上關照所有員工。

華航並強調,台北地院這次判決動見觀瞻,尊重法院兼顧法理與實務面,在保障複數工會已為勞工取得更優渥的薪酬條件的同時,也從法律仲裁紛爭的善良、公正原則出發,兼顧華航公司內部所有員工的幸福。

但工會聲明,華航罔顧誠信,違反禁搭便車條款,逕自提高非會員外站津貼,經勞動部認證是違法的不當勞動行為後,工會依據協議向法院提起追討會員差額的民事訴訟,台北地方法院竟駁回,工會實難苟同。

工會指出,罷工是勞工最後的合法抗爭行為,也是為權益、為尊嚴的背水一戰,禁搭便車條款的重要性即為消弭勞工投機心態,讓工會得以對抗資方分化、促進勞工行使團結權,也是法律承認的特別差異條款。

工會表示,當時協議由時任勞動部長郭芳煜主持見證,具法律效力,但華航迄今已有四項訴求跳票、三項部分履行,法院竟因不符團體協約法而判定無效,足見國家與法律不保障工人戰果,工人必須不斷戰鬥。

工會強調,勞資互信基礎已蕩然無存,工會不僅將持續上訴,且將更加堅定並準備周全,隨時備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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