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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禁搭便車條款 北高行判華航敗訴

華航違反禁搭便車條款,被法院判決為不當勞動行為。(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華航違反禁搭便車條款,被法院判決為不當勞動行為。(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18/02/22 11:3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6年號召旗下華航空服員罷工,成功爭取到調升外站津貼等待遇,未料數日後,華航也給予未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同等待遇,生效日還提早一天,被勞動部認定違反「禁搭便車條款」,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華航不服提告,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2日認為原裁決無誤,駁回其訴。

華航在2016年5月5日凌晨傳送簡訊給旗下空服員,要求改採彈性工時,且自同年6月1日起改至桃園報到。超過6成空服員表態拒絕簽署,並抗議華航片面變更報到地點,使通勤時間增加,進而導致工時延長。

職業工會於2016年6月8日至21日,在台北、高雄、桃園3地舉行會員罷工投票,經7成以上會員同意進行罷工,繼而於同年6月23日傍晚6時1分宣佈,自凌晨0時開始罷工,並張貼罷工守則,載明僅將有效護照、台胞證與員工證交付職業工會保管,實際參與罷工的會員,才能享有工會與華航的協商成果(禁搭便車條款)。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華航在職業工會進行罷工前、後,分別藉由所屬空服處對空服員發文,及在公司內部散布質疑參加人罷工合法性的報紙投書,表達反對罷工立場,因此罷工成員必須承受極大心理壓力,並冒有遭懲處風險,故禁搭便車條款的訂定,乃是職業工會與會員付出極大心力與代價,爭取得來的權利。

合議庭表示,反觀企業工會,曾在職業工會宣布罷工前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罷工立場,直到職業工會爭取到權益後,才發表聲明要求比照同等待遇,否則不排除也罷工。

合議庭認為,華航不但給未罷工的企業工會相同待遇,生效時間還比職業工會早一天,導致職業工會會員得知此事後,表達失望之意,而後職業工會的新進會員,亦呈明顯下降趨勢,可見華航違反禁搭便車條款,已明顯影響、妨礙職業工會的組織與活動,確屬不當勞動行為,原裁決無誤。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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