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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漁船違反聯合國公約被扣留?漁業署駁斥

2018/07/18 09:46

漁業署澄清,南非調查福甡11號沒有違反聯合國公約。(記者洪定宏擷取自國際勞工組織官網)

〔記者洪定宏/高雄報導〕高雄籍漁船福甡11號今年5月被南非海事安全局留置,外國媒體報導指因違反聯合國《漁撈工作公約》所致;但漁業署調查發現,主因為適航性安全問題,漁船改善設備後已出港。

漁業署強調,福甡11號的2名印尼籍漁工,向印尼駐南非使館投訴,指控漁船工作環境差,經南非漁業局及勞工單位調查,福甡11號並未違反公約,包括海事安全局在內,都沒有針對違反公約情事開罰。

高雄市海洋局獲報,向鮪魚公會瞭解,福甡11號為高雄市籍300噸級延繩釣漁船;雖然100噸級以上的國外基地作業漁船,為漁業署管轄,海洋局也積極了解原委。

海洋局表示,福甡11號改善或更新棉被、床單、油漆、船錨及航海救生圈等設備,於6月27日出港,目前在大西洋作業,繳納的南非幣1萬2365元(約台幣2萬8500元)為滯港停泊費。

漁業署指出,今年5至6月間,福甡11號遭南非海事安全局留置,但原因不是違反漁船船員工作公約,而是該船適航性安全問題,改善設備後已出港。

因為有2名印尼籍船員在進港後,向印尼駐南非使館投訴,主張船上工作條件不佳,不願在該船工作,經南非漁業局及勞工單位調查,並未違反漁船船員工作公約,2名印尼船員在船東安排下返家。

漁業署強調,南非漁業局、海事安全局或勞工單位,並未對福甡11號以違反公約為由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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