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河不再哭哭!「動保法」三讀 展演動物納管
河馬「阿河」死亡前流下的眼淚,令國人揪心與不捨。(資料照)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河馬「阿河」的眼淚令國人心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確定義展演動物,未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未經申請進行動物展演者可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若未妥善安置動物者,也可開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天馬牧場河馬「阿河」在2014年12月,在運送過程中,因交通事故自卡車摔落重傷,阿河因重傷在路面上痛苦苦撐許久,後經送醫搶救仍不幸身亡,但阿河在死前流下眼淚的畫面被媒體捕捉,令全國民眾揪心與不捨。
此案雖然促成「展演動物業設置管理辦法」於2015年修正,但因受限於母法「動保法」對於「展驗動物」定義,僅及於全國同時具「娛樂目的」與「騎乘行為」性質的三家馬場,而不及於動物園、生態農場、海洋世界。
為此,民進黨立委蔡培慧與動保團體推動「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補破網,表示盼望阿河的眼淚並沒有白流,要讓展演動物處境能獲得制度面的改變、讓動物福利推動跨出一大步。此案今日於立法院院會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規範「展演動物」範圍,只要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以動物提供展示、表演或互動者皆是;條文要求業者繳納保證金以投保責任險等,並應有適當設備、專任人員,且經評鑑不合格者可被廢止展演許可。
條文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且申請展演機構構也須是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或觀光遊樂業;若申請人曾虐待動物且經判刑確定者,不會被許可,若不當安置展演動物,主管機關也有權沒入該動物。
修法給予業者於修法公布後一年的緩衝期;罰則部分,未經申請即進行動物展演者,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未妥善安置動物者,如未給予保險或專人照護者,可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地方機關可沒入該展演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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