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罷工案 勞動部:華航涉不當勞動行為
以華航空服員為主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24日發動罷工。圖為當時罷工現場。(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華航空服員去年6月罷工,資方承諾只提高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外站津貼」,事後卻給華航企業工會會員同樣待遇;勞動部認定,華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可罰款3萬到30萬元,但勞方另外3項指控都判定不成立;若當事任一方不服裁決,可再提起行政訴訟。
去年華航將空服員報到地點由台北松山改到桃園,以華航空服員為主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6月24日發動罷工,造成華航航班大亂,交通部緊急撤換華航董事長,當時在勞動部長郭芳煜斡旋下,新任董事長何煖軒與工會簽下協議,包括外站津貼由3美元逐步調高到5美元,且加入「禁搭便車條款」,要求非空服員工會會員不得享有這項優惠。但華航事後又與未參與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讓其他空服員也可以比照協議內容提高外站津貼,而且還比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早一天實施。
空服員職業工會指控資方多項做法涉及打壓工會,包括:1、違背協議,讓非空服員工會會員也提高津貼;2、事後未再提高空服員工會會員津貼,讓他們享有優於非會員的待遇;3、資方不斷宣稱罷工協議並非團體協約;4、華航額外提高罷工當天照常出勤的空服員津貼;以此提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
不過,空服員工會的4項指控,裁決委員會只認定第1項成立不當勞動行為,但未要求立即改善。
至於另外3項指控,委員會認為,資方提高企業工會會員津貼、卻未依約再提高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津貼,屬於契約範圍,與誠信協商無關,資方宣稱「罷工協議不是團體協約」,也沒有對空服員工會構成不利;至於罷工當天照常上班的空服員出勤津貼提高了1000到2000元,委員會認為空服員工會是「突襲罷工」,資方是因應緊急勞務需求,沒有打壓工會意圖,沒有逾越比例原則,因此都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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