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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節目中宣傳商品挨罰 興訟抗罰仍遭駁回

民視公司經營的民視無線台,因在連續劇內穿插廣告,且在消費節目中宣傳特定商品,三度遭開罰。民視雖興訟抗罰,但北高行認定NCC裁罰無誤,駁回民視請求。(資料照)

民視公司經營的民視無線台,因在連續劇內穿插廣告,且在消費節目中宣傳特定商品,三度遭開罰。民視雖興訟抗罰,但北高行認定NCC裁罰無誤,駁回民視請求。(資料照)

2019/06/20 19:3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民間全民電視公司經營的民視無線台,3年前在連續劇內穿插廣告,之後又兩度在消費節目中宣傳特定商品,事後均遭NCC依違反廣電法裁罰;民視不服,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民視確實違法,NCC裁罰有理,駁回民視請求,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6年5月16日,民視無線台在八點檔連續劇內穿插廣告,遭NCC裁罰40萬元;2017年5月31日,該台另在消費節目中為特定商品宣傳,挨罰100萬元,2018年1月29日,該台又在節目中為「巨無霸纖維飲」、「超級淡斑皂」等特定商品推銷宣傳,遭罰80萬元。

民視抗罰時主張,依廣電法第2條各款規定以及NCC訂定的「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可知節目中的「置入性行銷」不屬於「廣告」;且廣電法第33條也規定,僅就節目「破口間(廣告時段)」所插播的廣告,是要求行為人應以適當方式區隔節目,並非對「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加以規範。

但NCC辯稱,廣電法相關管理辦法的規範對象包含節目與廣告,且明定未區隔的態樣,而民視長年製播節目,怎麼可能不清楚規定。

合議庭認為,民視雖未在節目中明確提及商品或生產公司名稱為何,卻利用見證者推薦、實驗證明等手法,藉機傳遞資訊已提高可信度,並刺激觀眾消費欲,且該特定商品均在節目播出後,在節目網站上販售,已明確違反廣電法第33條規定。

合議庭認定,民視雖多次遭NCC裁罰,仍再度違反規定,顯然出於故意,且NCC裁罰額度合於基準,駁回民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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