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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法三讀/新聞與兒童節目 禁置入性行銷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廣電三法修正案,明定新聞與兒童節目不得置入性行銷。(記者陳志曲攝)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廣電三法修正案,明定新聞與兒童節目不得置入性行銷。(記者陳志曲攝)

2015/12/19 06:00

〔記者張筱笛、林惠琴、吳志偉、曾德蓉/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廣電三法修正案,明定新聞與兒童節目不得置入性行銷。政府與候選人亦不得對媒體置入性行銷,若播放受政府委託的節目,必須揭露相關訊息。

廣電三法包括《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政府推動數位匯流,二○一二年將修正案送進立法院,昨天才成功闖關。但黨政軍條款、無線台列必載、分組付費等爭議條文,因朝野仍無共識,本次修法不予處理。

黨政軍、無線台必載、分組付費等爭議條款 擱置

現行廣電法對於置入性行銷並未規範,主管機關僅能以行政命令管理,這次修法賦予法源依據。台灣藝術大學廣電系教授賴祥蔚表示支持,歐盟也有相關規定,但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如何判斷業者與節目有無對價關係?則是一大挑戰,尤其新聞節目。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胡元輝也表態贊成,只是擔心國內節目置入情況普遍,業者可能會有一套規避手法,不見得可以有效管理。

新法也將購物頻道納入管理範圍,主管機關可訂定辦法,規定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的具體使用方式與基準。

台視與東森新聞台都表示一切遵照法令。三立公關部資深副總張正芬也回應,樂見修正案通過,並會尊重依法自律。民視則表示:「一直都是照法律規範,未來也是比照辦理。」

廣播與電視 自製節目不得少於7成、戲劇5成

新法同時規定,廣播與電視節目本國自製節目比例不得少於七十%;自製戲劇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五十%,藉此保障本國自製節目與戲劇比例。

三讀條文也將無線電視、頻道業者、系統業者裁罰標準統一化,未來各平台業者若有廣告超秒、節目廣告化或妨害公序良俗等情況,均處相同罰則。

立院同時通過兩項附帶決議。有關分組付費,NCC須於六個月內訂定相關辦法;無線台列必載則依照現行函釋,維持一台主頻現狀,待全面數位化之後,再檢討相關修法。NCC表示將儘速完成廣電三法相關授權子法,並持續推動「 匯流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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