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加國離婚獲准 台灣法官判無效
2017/10/14 10: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于女指控丈夫周男不顧她罹患子宮頸癌,逕於加拿大自訴離婚獲准,再持離婚證明回台向士林地院訴離;她則希望丈夫考量家庭與病軀,向士院聲請要求周男履行同居。法官認為加國文書送達程序有問題,在我國無效力,兩人在台仍有婚姻關係,日前駁回周男告訴,判他須履行同居義務。
周男主張,與妻子感情不睦,去年3月向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聲請離婚獲准,相關文件經外館認證,於今年1月送達給于女,兩造已無婚姻關係,要求法官判離。
于女表示,夫妻倆每年於加拿大停留不超過30天,丈夫訴離時,加國法院的開庭通知書未依合法程序送達台灣給她,妨害她行使訴訟防禦權,因此離婚判決應屬無效。
于控訴,兩人81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20幾年來,丈夫外遇又逢場作戲,與中國、韓國等數十名女子上床,性行為紊亂,害她罹患子宮頸癌,但她仍操持家務,負擔家庭經濟,未料丈夫變本加厲,102年起就不回家,甚至還傳訊「你敢來我殺死你!姓于的」、「你敢來!我真的會當孩子面前殺了你!」。
她主張,丈夫屬可責性較高的一方,無權提出離婚之訴,她無怨無悔,只希望先生能迷途知返,盡速回家同住。
法官審閱周男提供的資料,發現加國的離婚訴訟文書雖於年初送達于女,但寄送程序未依我國制定「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司法協助事件之處理程序」及其他司法互助協定暨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協助送達,顯有問題。
法官指出「送達,乃國家司法主權之展現」,既然加國法院未按照我國法律寄送訴訟文書,而是直接郵寄給于女,應為「未合法送達」,離婚判決自屬無效,駁回周男之訴;另兩人婚姻仍存續,周男又提不出無法同居的理由,判他履行同居義務。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