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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後反悔 夫以證人未親聞真意訴請離婚無效獲准

    陳男與妻離婚6年後反悔,以證人當時未親聞兩人離婚真意為由,向屏東地院訴請離婚無效獲准。(記者李立法攝)

    陳男與妻離婚6年後反悔,以證人當時未親聞兩人離婚真意為由,向屏東地院訴請離婚無效獲准。(記者李立法攝)

    2017/08/22 16:5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陳男與藍女登記離婚6年多後反悔,以證人當時未親聞兩人離婚真意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無效,法官找來當時在陳、藍兩人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的2位證人,經詢問後,2位證人承認簽名時藍女並未在場,法官認為違反離婚要件,離婚當屬無效,可上訴。

    陳男向法官表示,他和藍女96年結婚,因感情不睦,於99年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但他認為當時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的陳姓與許姓2位證人,並未親聞兩造離婚真意,所以當時的離婚應屬無效。

    藍女卻向法官強調,她和陳男確實要離婚,陳、許2位證人也知道這件事,離婚協議書當然有效,她和陳男的婚姻關已因離婚登記而不存在。

    法官詢問陳、許2位證人,2人表示是陳男說要離婚,拜託他們當證人,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當時藍女並未在場。

    法官認為,陳、藍2人離婚時並無證人在場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與民法規定的離婚形式要件不合,陳男請求確認兩造於99年所為兩願離婚應屬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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