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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設影視協拍中心 鼓勵用在地人

2016/10/25 06:00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縣文化局去年頒布「花蓮縣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鼓勵電影、電視劇、廣告、MV、紀錄片到花蓮取景拍攝,今年委託花蓮縣生活與創意文化藝術基金會,在文創園區成立「花蓮影視協拍中心」,盼引進更多拍攝團隊到花蓮取景。

新成立的「花蓮影視協拍中心」,提供在地資源盤點及諮詢、單位協調、現場協助之外,也有發電機、錄影軌道車、帳篷桌椅、錄影及攝影高台等器材給拍攝團隊借用;拍攝期間劇組人員住宿花蓮縣合法立案的旅館及民宿,可向縣府申請每人每天三百元的住宿費補助;另外,劇組拍攝期間如聘用設籍花蓮縣、或實際住在花蓮縣六個月以上的工作人員,花蓮縣府也補助每人日薪三十%(上限三百元)。

花蓮縣文化局長陳淑美說,日前文化局已召開「花蓮縣影視產業發展推動小組諮詢會議」,邀請威像電影公司負責人葉如芬、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學系教授焦雄屏、花蓮在地邱忠男導演擔任諮詢委員,由專家群提供專業建議與縣府相關局處首長,希望提供未來影視協拍工作施行參考。

陳淑美說,全台灣最早協拍影視節目的是台北市跟高雄市,已有十年以上,花蓮才進入第二年,希望讓更多製片團隊願意到花蓮;也有委員建議,旅館民宿、餐廳若提供優惠配合拍攝,對於業者也是行銷,而花蓮縣也將儘速建立「拍攝場景資料庫」上網,提供各團隊參考,另將強化宣傳工作及橫向聯繫,帶動花蓮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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