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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親權管教 禁足不違法

2012/02/19 06:00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家長禁止未成年子女出門,有無涉及不當管教?曾任苗栗地院少家庭庭長、現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吳炳桂表示,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管教子女只要是出於善意、有必要性,且符合比例原則,沒有過當、未影響子女身心,並不違法。

律師張智宏說,未成年子女管教是否逾越親權範圍而違法,必須視個案具體情節而定,如果父母只是不讓子女出門,屬於管教方式,則是親權一部分,不算過當。

但如果顯然與一般人的認知差距過大,如用繩子或鐵鍊拴綁或鎖在房間內,使其無法自由在家裡活動,就有可能涉及管教過當,嚴重的話有妨害自由、家暴之嫌。

張智宏說,也常有家長會拆閱子女的信件或偷看電子郵件,如果是因子女長期在外交友複雜或出現異常、偏差行為,對外通聯偷偷摸摸,父母一走近就關掉電腦畫面等,基於合理懷疑出自關心,應不會構成妨害秘密。

此外,父母體罰子女也很常見,是否構成家暴,張智宏表示,仍要看個案狀況。孩子不聽話,適度體罰是合理的,但不能是經常性或打到皮開肉綻,不過,若長期對子女冷嘲熱諷或兇狠瞪視,精神暴力也會構成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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