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打詐新四法草案/陳揆:建立台灣新法制里程碑
行政院長陳建仁(中)、副院長鄭文燦(右)與政務委員羅秉成(左)出席「行政院推動打詐新四法記者會」。(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拍板「打詐新四法」,分別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配套的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與修法草案。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打詐新四法將打詐政策專法化,建立台灣新法制里程碑,落實政府打詐決心,也走在國際社會先端,精進打詐各種措施。
專法著重源頭防制,特別課予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業、電信業、網路廣告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等七大關鍵產業防詐義務,若業者違反規定,最重處一千萬元罰鍰,可連續處罰直到改善。
加重刑責方面,詐騙集團詐騙同一被害人財損達一千萬元,至少判刑三年、最重可判關十年;三人以上利用電信網路、運用深偽影音等施詐,加重二分之一刑期;詐欺初犯的假釋門檻提高為須超過三分之二刑期、累犯四分之三、並設計三犯不得假釋的假釋三振條款;另有窩裡反條款,包括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等。
洗錢防制法從三面向納管幣商,其一是入刑化,構成違規要件可處兩年以下徒刑,國外幣商也要在國內落地;新增特殊洗錢態樣,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洗錢,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法,將可有條件使用GPS定位追蹤、M化車、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同時增訂保存網路流量紀錄,溯源追查資安及詐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