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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幫買票應知情 新港女鄉代當選無效定讞

2024/04/11 05: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嘉義縣新港鄉鄉民代表何文珊的丈夫、前鄉代洪茂睿為助妻子勝選,二○二二年選舉期間以每票五百元代價買票,嘉義檢方起訴洪茂睿、何女獲不起訴處分,但檢方認為洪男交付選民現金,何女有共同參與、授意而不違背其本意情形,屬共同賄選行為,對何女提當選無效之訴,昨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同嘉院一審見解、仍判何當選無效定讞,不得上訴。

去年嘉義地院指出,何女與洪男結婚已四年、婚後住在一起,洪男曾任鄉代,兩人有參與競選事務經驗,且洪男是何女競選團隊重要成員,洪男進行賄選重大決定前,豈有不先與妻子商議而自作主張掏錢行賄之理?因此,何女對先生洪男賄選全然不知而未同意或任其賄選,顯然違反常理。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也認同嘉義地院見解、並指修正前選罷法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為人」的概念不僅限於當選人本身親自為之為限,雖由他人實施買票,當選人對於他人行為有授意且不違背其本意,當選人仍應受此法條規範。

二審合議庭調查,洪男自己或與他人一起為何女向選民買票,有多位證人在嘉義地檢署作證,經檢方調查案情明確,且有查扣賄款,並非虛假;合議庭認為何文珊對先生洪男的賄選行為是事先知情、並容任洪為她買票,所以何女行為合於修正前選罷法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要件,判何當選無效是有理由,駁回何的上訴,且二審判決當選無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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