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假釋又販毒 關比無期刑還久
重罪三振條款發威,殺人未遂假釋又販毒,關比無期刑還久。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重罪三振條款發威 葉男確定不得假釋 再關11年3月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葉姓男子一九九五年間,因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等重罪入獄,假釋出獄後,又在假釋期間賣毒品二次,判刑七年十月與九年,這兩罪屬於「重罪三振條款」而不得假釋,葉男提起行政訴訟,以不得假釋將造成他坐牢比無期徒刑重犯還久的不公平狀況,聲明他的資料應刪除「重罪不得假釋」,彰化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都駁回,他確定至少要坐牢十一年三月。
判決書指出,葉男殺人未遂與妨害自由等罪名判刑十七年,二○○七年假釋出獄後,假釋期間至二○一一年底,他卻於二○一一年六月與九月,兩度販賣一級毒品,各判刑七年十月與九年,因他之前已兩次觸犯重罪,這兩次販毒,符合刑法「重罪三振條款」,不得假釋的規定,葉男的假釋也被撤銷,他於彰化監獄服刑時,監獄發文告知,販毒兩罪不得假釋。
葉男陸續向彰化地方法院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彰化監獄,聲明應將他服刑的資料與證件,之中的「重罪不得假釋」文字刪除,也就是說,葉男未來申請假釋,監獄不能拒絕。
葉男主張說,無期徒刑重犯服刑逾廿五年,可以假釋,他的刑期遠比無期徒刑輕,卻反而不能假釋,恐造成坐牢比無期徒刑還要久的後果,三振條款無異是鼓勵受刑人,犯多次比較小的罪,不如一次做一票大的?也讓受刑人因無假釋機會,失去改善自己的誘因。
法官卻認為,監獄計算顯示,葉男至少得服刑十一年三月,遠比無期徒刑可聲請假釋的廿五年門檻低,且三振條款是對重罪的累犯,國家既然給二次教化機會,卻仍無視而一再犯下重罪,這已經沒有第三次假釋的恩惠,此條款是基於社會防衛,不違反比例原則,葉男聲明刪除「重罪不得假釋」為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