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法界質疑:犯愈多愈划算 難服眾
律師徐承蔭主張,司法應站在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才稱得上是法治國家,量刑問題值得法界深思。(資料照)
淫狼累犯、賠償無誠意 應加重未加重 規定形同具文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男子性侵害女室友三次,嘴巴說有賠償調解之心,卻於調解時無故未到,台中地院對其三次犯行都只判刑三年二月,只比最低本刑高二個月,合併執行三年八月,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都質疑量刑太輕。律師朱容辰分析說,一審對三罪各判三年二月,應執行三年八月,實際換算下來,相當於陳男第二和第三次的犯行,只各判刑三個月,如此低刑如何讓社會大眾信服?律師徐承蔭認為,一審量刑恐有「犯愈多愈划算」之嫌。
常協助女性伸張權益的律師朱容辰指出,應以總刑期九年六月的一半,即四年九月為基礎,再上下斟酌量刑,比較能契合人民對司法的法律感情,二審判決應執行五年,就是在此思維下量刑。
徐承蔭說,強制性交罪最低是三年,實務上極少判刑三年,通常最輕是三年二月,陳男犯後一度逃亡被通緝,他又是累犯,調解時無故未到,司法院編撰的「刑事案件量刑審酌事項參考手冊」,對妨害性自主罪(含強制性交罪)列舉的加重量刑因子中,包括累犯、犯後態度不佳,造成被害人憂鬱等損害;一審判決書提到陳男是累犯,應加重其刑,卻對陳男每罪判刑三年二月,是實務上的最低刑度,等於沒有加重,刑法的累犯等規定,堪稱形同具文。
他強調,司法院近年將量刑研究列為重點,以求罪刑相當原則,貼近人民對司法的情感,他認為一審量刑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有違「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甚至讓國人衍生「犯愈多愈划算」之感,他主張司法應站在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才稱得上是法治國家,量刑問題值得法界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