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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審理當選無效官司 一年即知結果/拚選舉爭議及早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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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2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四年一次,當選後若未盡速就位,將影響選區的政治穩定,為了讓選舉爭議及早落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一六條規定,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選舉案件。

候選人當選後從事公職,就具體實現參政權,惟若當選基礎不穩定,沾染賄選、暴力等爭議,其主政或問政作為將暴露於不合法的質疑中,選罷法因此規定,選舉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不論民事或刑事,各審級法院均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且案件終結後,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以利儘速定紛止爭,穩定政治環境。

至於賄選等刑事案件,法院則視法定刑來決定採二級二審或三級三審,選民投票收賄或利誘投票罪,刑度為三年以下,與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均屬於二審終結;候選人或樁腳行賄,則為五年以下徒刑,因此可上訴最高法院。

司法院統計,二○一八年一月至二○二二年十月,一審法院共計審結選舉訴訟(包括選舉無效、當選無效)四五七件,平均結案日數為一七二點九八日,約五點八個月,在法定期限內。司法院表示,有信心各審法院都能依照法律規定,在六個月內審結選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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