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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路肩救癌末嘔吐妻被開罰4000元 佛心法官判決撤銷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院的法官認為,陳男是救護癌末嘔吐妻子,不得已而行駛暫停路肩,判決罰單撤銷。(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高等行政院的法官認為,陳男是救護癌末嘔吐妻子,不得已而行駛暫停路肩,判決罰單撤銷。(記者張瑞楨攝)

2024/07/05 14:5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去年載罹患癌症末期的妻子,於雲林縣被民眾檢舉違規行駛(暫停)路肩,雲林警方開出「行駛快速道路違規使用路肩」罰單,處罰4000元罰鍰,陳男提起行政訴訟,指擔心愛妻被嘔吐物噎到致命,他駛至路肩,暫停為妻子緊急救護,法官調閱醫療記錄,確實有記載陳男向醫師口述,妻子於快速道路嘔吐一事,法官佛心認為,行駛路肩對交通秩序侵害,與保全妻子生命,前者顯然比較輕,陳男又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判決罰單撤銷。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4月16日下午3時許,駕駛轎車行經雲林縣口湖鄉台61快速道路北上255.2公里處,被民眾錄影檢舉停於路肩,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開出「行駛快速道路違規使用路肩」罰單,處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陳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陳男主張,當時癌症末期的髮妻,因腦部及胸部多次手術失去行動機能,突然嘔吐不止、滿口穢物,他須立即處理,以免愛妻噎到致命,他還強調,事後曾向居家安寧療護的醫師報告此事,聲明撤銷罰單。

法官勘驗檢舉人的錄影畫面,陳男轎車行駛(暫停)路肩屬實,不過,法官認為,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緊急危難,包括自己或他人有生命、身體等面臨遇緊急危難,必須立即採取避難行為,可能犧牲他人法益,否則無法保全自己或他人,可以免於處罰,依錄影顯示,陳男當時緩慢行駛路肩(之後暫停),檢舉人開車輕易超越陳男的汽車,陳男確實有可能因妻子嘔吐,而行駛或暫停路肩。

另外,彰化基督教醫院居家安寧療護科的醫師也於病歷記載,醫師於去年4月27日到陳男家中訪視時,陳男曾說載妻子於快速道路時,妻子突然嘔吐,陳男把車停路肩救護,這些記載是4月27日,當時陳男尚未接到罰單,足以認定是真實。

法官強調,陳男上述開車行為,是為保護妻子生命、身體,不得已的必要手段,與侵害交通秩序比較,顯然後者比較輕,而且陳男也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的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判決罰單撤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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