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種情況 監獄可拒收
2022/04/1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所人員表示,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必須拒收病危者,而檢察官應隨時掌握其健康狀況,待病況趨穩時就得執行。
相關執行事項,規定在監獄行刑法第十三條,新收人犯入監時,監所須檢查健康狀況,十日內若發現五種情況,包括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而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罹患疾病而不能保其生命、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罹患法定傳染病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者,監所應拒絕收監。
病況趨穩仍得入監
監所收到診斷證明,認定人犯不適合收容時,會報請檢察官改做適當處分,檢察官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六七條規定,判斷認為人犯符合條件,就會做成正式的「暫緩執行」,回到未執行的狀態;接著檢察官就要隨時注意人犯狀況,發現停止執行的原因消滅,就須通知到案。
有病男出監卻上飯店享樂
近期知名的拒收案,是綽號「阿邦師」的李男,因賣假貨被判刑三年半,入獄不到一週就因病被監獄拒收,結果他住進五星級飯店享樂,還叼菸直播賣精品,一年後被人爆料,檢察官火速拘問發監。
台北地檢署多年前收到監所拒收國民黨前大掌櫃劉泰英的通知,拖過十天不核發釋票,迫劉入監,劉只得改以保外就醫方式求診。
自此,北檢不發釋票的比例提高,但後來發生一名人犯剛發監就死於獄中的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