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處影響年終及晉級 終身留不名譽標記
法務部說明「翁茂鍾案涉及檢調人員部分之法務部 行政調查報告」。 (記者簡榮豐翻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法務部昨指出有十一名檢察官與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不當接觸,依情節嚴重與否,而有「移交檢察機關調查」、「司法懲戒」、「職務監督」等不同處分。
律師何仁崴表示,其中較為嚴重的是「移交檢察機關調查」,原因是此屬刑事司法的機制,當事人可能面臨起訴、判刑或不起訴處分等狀況。
其次是「司法懲戒」,一名法界人士指出,這項程序必須先由法務部或司法院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再決議是否移送監察院,若監察院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至於「職務監督」,則須經過原任職機關調查,若認定有符合法官法須「促其注意」或「警告」情形,須向上級機關呈報,最後經人審會決議,這會影響在職當事人的年終及晉級,已退休者則會留下不名譽的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