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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撕票不同命…2共犯已槍決 林義州逃25年免訴

桃園地院認定25年追訴權時效已於去年6月28日完成,判林男免訴。(資料照)

桃園地院認定25年追訴權時效已於去年6月28日完成,判林男免訴。(資料照)

2019/01/15 06:00

法院認追訴權時效已過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計程車司機吳欽明和胞弟吳火土、友人林義州3人,26年前綁架桃園市農會李姓前理事長,強灌安眠藥並以膠帶封口、鼻,意外將他殺害,吳欽明兩兄弟24年前被判死刑並槍決,林男逃匿被通緝至今,桃園地院認定25年追訴權時效已於去年6月28日完成,判林男免訴;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昨駁回;可上訴。

吳火土、友人林義州手頭拮据,想經營電動遊樂場卻苦無資金,找吳火土的胞兄吳欽明代為尋找勒贖對象。吳欽明常載近8旬的李姓被害人,知悉政府曾徵收李男土地,他剛領到一億多元補償費,吳火土等3人遂鎖定李男犯案。

膠帶纏口鼻 肉票慘死

判決指出,吳欽明等3人於1993年3月21日綁架李男,灌食大量安眠藥,並以膠帶纏繞他的口、鼻數圈,卻意外使李男無法呼吸致死,將李男棄屍在桃園一處產業道路旁草叢。吳欽明等人雖明知李已死亡,還向李家勒贖1千萬元,並警告不得報警,嗆「若不合作,將寄他的手指頭給你」。

兩凶手24年前槍決

警方逮捕取款的吳欽明,再查獲吳火土,林義州則聞風逃匿,被桃院通緝。吳欽明兩人坦承李早已死亡。警方在桃園龜山高爾夫球場附近山谷找到李男屍體。吳欽明兩兄弟於1994年10月被最高法院判刑定讞槍決。

至於林男犯行,桃院認為,林犯罪行為終了日是1993年3月25日,他所涉擄人勒贖而殺人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加上林因逃匿、被通緝應加計5年,追訴權時效共25年,應於去年6月28日完成,判免訴。檢方不服上訴高院。

高院認為追訴權時效完成日應是去年6月29日,雖與一審略有不同,但無實質影響,昨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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