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犯不能當托育員 三讀立法
2018/11/03 06:00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鑑於台灣現行育兒環境不夠友善,長程運輸多數並無親子車廂的設置,且缺乏法源依據,導致育兒家長與孩童外出時常遭遇不便。三讀條文也增訂,運送旅客的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供孕婦及有兒童同行的家庭優先使用。此外,除了相關性罪犯,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也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但未成年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三讀條文規範幼童專用車、公私立學校校車、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的接送車,若載運幼兒、小學生,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載運國中、高中生,車齡不得逾出廠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