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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1個字母冤判 婦花10年證清白

婦人張月英聲請刑事補償金53萬元,台北地院昨開庭。(記者張文川攝)

婦人張月英聲請刑事補償金53萬元,台北地院昨開庭。(記者張文川攝)

2017/09/28 06:00

聲請冤獄賠償53萬 張月英感嘆「我的青春和人生誰來賠」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賣彩券為生的8旬朱姓老婦,10年前在台北市公館遭機車撞傷,向警方報案時竟誤將車號「DMX」報成「DNX」,導致無辜婦人張月英被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判刑定讞。張婦為爭清白,事後自學法律聲請再審,今年5月獲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並據此向台北地院聲請刑事補償金53萬餘元,昨開庭時她仍十分不平,強調自己為此虛耗10年青春,「人生都被他們毀了!」

據悉,張月英肇逃、過失傷害兩罪,當初各被判刑6月、拘役50天,共易科罰金23萬3000元,她將向台北地檢署聲請發還罰金;先前她也曾提起國家賠償,請求北市中正警二分局及2名承辦員警賠償86萬餘元,但敗訴定讞,張月英日前就該國賠案向高院請求再審,高院定今天開庭。

另外,朱姓老婦當年向張月英求償25萬元,高院民事庭曾判張婦應賠4萬8000多元確定,但本案張婦也聲請再審成功,高院本月6日認定舉證不足,改判張月英免賠。

2007年9月26日,朱婦在北市汀州路三段水源市場旁巷口被輕機車撞倒,導致左肩與下背部挫傷,由於當時天黑又下雨,她誤將車牌的「M」記成「N」,目擊者也附和,警方遂將張月英送辦,北檢偵結後予以起訴。

張月英主張,案發時她在新北市永和黃昏市場擺攤賣襪子,有不在場證明,機車也沒借人,皆有其他攤商可證,且她的機車是紅色,也與朱婦看到的白色不同,質疑警方沒調監視器畫面為證;一審採信其說法,判她無罪,二審卻以多名目擊者說詞一致為由改判有罪定讞。

全案再審時,高院發現當時張的手機基地台訊號都在永和黃昏市場附近,且勘驗4名目擊者的警詢筆錄,發現1人說機車是黃色、另3人卻說是白色,因此認定證據有疑而准予再審,並於今年5月改判無罪。

張月英昨無奈說,法律規定刑事補償金只能依冤獄刑期加倍計算,頂多再加計利息,因此只能請求上限53萬元,為此她卻虛耗了10年青春,且申請不到良民證,赴日留學也夢碎,「我的青春和人生,誰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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