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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了15年「復生」!失蹤女突現身法院撤銷死亡

    2026/04/10 11:22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李姓女2006年與家人失聯,2011年遭法院宣告死亡。近15年後她親自聲請撤銷死亡,經家屬指認無誤,台南地院裁定撤銷死亡。(記者王捷攝)

    李姓女2006年與家人失聯,2011年遭法院宣告死亡。近15年後她親自聲請撤銷死亡,經家屬指認無誤,台南地院裁定撤銷死亡。(記者王捷攝)

    台南發生一起「死而復生」事件,李姓女子2006年離家,與家人失聯多年,2011年時,李母向法院聲請女兒死亡宣告獲准。時隔15年,法律上已逝世的李女竟現身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經法官與家屬確認無誤,成功重獲合法身分。

    李女母親當年因女兒遲遲未歸且音訊全無,認定女兒失蹤,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聲請,台南地院在2011年裁定,宣告李女是2010年10月24日中午12時死亡。從那刻起,李女在戶籍與法律體系中被註記為死亡。

    沒想到這名法律上已死亡近15年的李女,其實一直活著,今年向法院要求撤銷宣告,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宣告死亡確定後,若發現受宣告者尚生存即可聲請撤銷。李女藉此司法程序,終結多年的法律幽靈身分重新回到正常生活。

    法院受理後,於2026年3月31日召開調查庭。為確認復生者是否為本人,法官當庭訊問李女年籍資料核對身分,並傳喚李母及李女的妹妹與弟弟出庭。經過三位至親當庭明確指認,法官確認具狀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的女子,確實是當年失蹤的李女本人無誤,促成一場意外的法庭重聚。

    綜合事證與親屬證詞,認定李女的確健在,具備撤銷要件。法院最終裁定李女聲請為有理由,准許撤銷原先的死亡判決。本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若不服裁定可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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