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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給詐團害人受騙20萬 男子判刑5個月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害人受騙20萬,男子判刑5個月。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害人受騙20萬,男子判刑5個月。圖為苗栗地院。(資料照)

2024/07/02 20:07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簡姓男子明知如今詐騙集團透過各種手法騙取被害人金錢,仍提供名下帳戶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一名李姓男子受騙20萬元後,其中5萬元轉至簡男名下帳戶,警方循線查獲簡男。檢方訊後依洗錢防制法起訴簡男,苗栗地院法官近期也依法判處簡男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判決書指出,簡男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但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更使詐騙犯罪者得以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透明穩定。

法官也於判決書中痛斥簡男,其行為造成受害者求償困難,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且迄今尚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無法認為其犯後態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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