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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員站垃圾車踏板摔死負一半責任 新北環保局判賠家屬60萬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4/05/28 16:1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三重區清潔隊金姓清潔隊員,2020年進行髒亂點垃圾清運作業,站在垃圾車後方未設有防墜設備的踏板上,行經彎道時摔落後癱瘓、死亡,金的子女提訴求償,新北地院法官判定新北環保局有過失,但因環保局有明令禁止站在垃圾車後方踏板行為,金站在踏板上須自負5成責任,並扣除家屬已領取保險金、撫卹金及喪葬補助費後,判環保局賠償家屬60萬元,可上訴。

這起事故發生於2020年12月14日上午9時許,當時垃圾車沿三重中正北路193巷附近進行髒亂點垃圾清運作業、行經彎道時,站在踏板上的金女,自垃圾車後方墜落地面,受有頭部外傷併腦挫傷及創傷性顱內出血,經送醫急救並轉院進行開顱手術後,仍終日臥床、已氣切插管連接製氧機輔助呼吸,四肢癱瘓。

家屬認為,金女當時是執行垃圾清運工作,因環保局疏失,未於垃圾車後方設置防墜設備而發生傷害,屬職業傷害,且金女已於去年1月間死亡,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及環保局給付的撫卹金及喪葬補助後,求償合計416萬餘元。

新北環保局則主張,環保局已明令轄下各清潔隊執行「社區收運及其他作業」任務時,嚴格禁止隨隊人員於無護欄的垃圾車行進間,站立在垃圾車輛後方腳踏板上,且清潔隊亦有於勤前教育訓練中多次宣導,更有定期舉辦理現場作業演練,金女圖一時之便,終致憾事發生,環保局就本事件實無任何故意、過失,不法侵害權利等情形。

法官則判定,新北環保局疏未注意設置符合必要安全標準的防護設備,亦未使金女使用安全帶等防護具,致金女不慎失足墜落受傷後生死亡結果,其過失行為與金女受傷、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環保局確實有自2013年間起,有舉辦勤前教育、現場作業演練及宣導禁止「隨車人員站立在垃圾車輛後方腳踏板上」,金女仍站在踏板上,須自負5成責任,扣除家屬已領取的保險金、撫卹金及喪葬補助費等後,判環保局賠償家屬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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