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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長青苔害市民摔傷 法院判基市府賠106餘萬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市府未善盡路面清理維護之責,應賠償林男106萬餘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市府未善盡路面清理維護之責,應賠償林男106萬餘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2024/05/28 15:05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林姓男子於2021年3月間行經基隆市樂利二街62巷時,因人行道上長滿青苔濕滑,導致他後仰滑倒,造成左腰及下背部扭傷、拉傷、右腕部挫傷等傷害,更引發腰薦椎椎間盤突出復發。林男質疑基隆市政府未盡路面管理責任,請求國賠193萬餘元。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市府應賠償林男106餘萬元。

林男起訴主張,樂利二街62巷道路雖為私設巷道,但長期供公眾使用,已具有公共地役性質的既成巷道,市府將其納入管理,卻無管理維護,害自己受傷,顯有疏失,故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要求基隆市政府賠償193萬餘元。

基隆市政府抗辯稱,該道路是1994年某社區興建時的私設道路,以對外聯絡交通,原本無法介入維護,且於2016年編定「基隆市政府辦理轄內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畫」中明文規定,實施對象僅適用社區內瀝青混凝土道路維護,不包括路燈、水溝或「人行道」等附屬設施。

此外,依內政部函釋,該路段也非屬市區道路,故非市府管理維護範圍,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並無就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情事。

縱使林男認為該路段市府須負管理維護責任,但行走於生青苔的人行道,本就應迴避濕滑、青苔路面,卻疏未注意路面狀況滑倒,本身亦有過失,故請法官依比例減輕賠償責任。

法官調查後認為,該路段雖為私有土地,但因借公眾通行,發生公用地役關係時,國家因該公用地役關係而取得該私有土地之管理權,因此該路段應屬公有公共設施,如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適用國家賠償法。

而該道路以提供民眾行走二十餘年,於具有公用地役性質的私設既成道路,且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理應屬市區道路。

法官指出,依照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明定,需養護附屬設施,雖地方計畫將人行道排除在管理權限,但以其規範位階低於管理要點,故市府抗辯對該人行道無管理維護責任,即非有據。

法官認為,請求國賠依法有據,評估後損害為178萬3215元,考量林男明知人行道濕滑卻未注意,需自行負擔四成過失責任,故判處市政府賠106萬99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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