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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投票釋憲不受理 司法院長許宗力等5大法官有意見

憲法法庭駁回朱姓受刑人的在監投票聲請案。(資料照)

憲法法庭駁回朱姓受刑人的在監投票聲請案。(資料照)

2024/03/26 21:2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去年聲請釋憲,要求定暫時狀態處分讓他可先投票,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無獨有偶,屏東監獄一名朱姓受刑人不滿無法投是否同意罷免時任高雄市長韓國瑜的選票,也聲請在監投票釋憲,雖然同樣被裁定不受理,但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等5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認為本案涉及立法機關未規範在監投票方式,屬於程序不作為,有違憲疑慮,應予受理。

北監林姓受刑人去年興訟要求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並聲請假處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假處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以人民無請求在特定處所設置投票所的權利,改裁敗訴。林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去年12月15日以「顯無理由」裁定不受理。

無獨有偶,屏監朱姓受刑人2020年5月請求高雄市選委會於同年6月6日市長罷免案投票日,於屏監設立投票所供其投票,被法院駁回後,朱男改聲請釋憲,主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戶籍地投票為限、第57條應視選舉區情形分設投票所,他已把戶籍遷到屏監,但高選會卻未在內設投票所,害他因不能離開監所而無法投票,參政權遭到剝奪。

15位大法官為了要不要受理本案展開激烈交鋒,連許宗力都參戰,最後認為不應受理的一方拿到10票獲勝,擊退以許宗力為首主張應受理的5票,受刑人確定無法在監投票。

不受理裁定指出,選舉制度仰賴立法形成,立法者對選舉實施或救濟享有一定形成空間,選罷法以戶籍地投票為原則,是為維護選舉公正與公平性,尚難謂牴觸憲法;立法者授權選務機關依選區情形,擇適當處所設置投票所的授權規定,也未直接涉及人民選舉或罷免權行使。

落敗的許宗力、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及尤伯祥等5名大法官不滿裁定見解,槓上同事,出具不同意見書,直指受刑人的身體自由受到國家限制,更仰賴制度設計確保其投票權得以實現,卻因立法與行政機關不作為,未規劃在監所設立投票所,導致他們無法投票。

5人批評,選罷法對受刑人投票的程序付之闕如,形同不分選舉類型、受刑人在籍與否、監所設置投開票所的環境條件等情形,一律系統性地剝奪受刑人投票權利,恐牴觸憲法第17條保障的參政權,有違憲疑慮。5人強調,朱男聲請釋憲有理由,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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