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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在監投票釋憲案 大法官光速開庭犀利提問

憲法法庭召開在監投票釋憲案說明會。(記者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召開在監投票釋憲案說明會。(記者吳政峰攝)

2023/12/08 22:1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興訟要求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並聲請假處分,一審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可,裁准假處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以人民無請求在特定處所設置投票所的權利,改裁敗訴。林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8日召開說明會,林男的律師批行政機關不作為,中選會代表強調應尊重立法者的選擇。但因雙方攻防失焦,大法官透過犀利提問匡正,將攻防方向回歸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見解,有何違憲之處。

林男11月29日遞狀聲請釋憲,大法官火速於12月1日排入議程,並定12月8日召開說明會,爭點題綱是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裁定,侵害林男何種憲法上權利?其聲請是否應受理?聲請暫時處分是否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林男的律師8日開庭時表示,先有選舉權才有選舉制度,人人都有選舉的權利,國家透過刑罰權把受刑人關起來,透過制度上的差別對待,實際上剝奪林男的投票權,即使林男的戶籍已經遷到北監,仍無法投票,這是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侵蝕民主與國民主權原則,也違反平等原則。

律師指出,距離選舉只剩36天,有急迫性,考量一個設置投開票所的成本只要2萬1500元,與林男的選舉權相比,暫時裁准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是利大於弊,故請求憲法法庭准許林男的暫時處分聲請案。

中選會與桃園市選委會代表說明,受刑人的選舉權並未喪失,選委會均依法把他們編入選舉名冊內,發給選舉公報,至於受刑人實際上不能投票,是歸責於自己,更何況軍人留守、僑生旅外、員警值勤等,也無法投票,不能因個人因素而無限上綱。

中選會代表指出,只要是坐牢,人民的各項基本權利都會被侵害,是否可以因為無法參加國家考試,就主張考試權受侵害,請求國家在監獄設考場?在監無法結婚,就主張婚姻權被剝奪?這些聽起來很荒謬的講法,如果拉到憲法層次,就會出現荒謬的結果。

中選會代表解釋,選舉是人民集體權的行使,必須由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院設計選舉制度,讓民眾相信公平公正,才具正當性,立法者既然已經有了框架,就不宜由司法機關決定;此外,只有在涉及生存權時,國家才有給付義務,若成千上萬名受刑人都聲請在監所設置投票所,將使選舉出現不確定性,影響結果。

中選會代表說明,在監所設立投開票所,就算透過直播,也不符合公平公開、人人得以共見共聞的要求,其他可在監所投票的國家,法律制度也和台灣不同,若准許林男的暫時處分,將出現巨大衝擊。

法務部代表表示,目前設籍監所的受刑人共3297人,1326人攜帶身分證,將配合中選會辦理選舉事務,由於每各監所設置不同,需請中選會分別履勘,才能決定如何規劃投票所;法務部也呼籲,中選會若要在監所設置投票所,應以全體受刑人做為考量,以免影響囚情。

由於本案是討論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見解有何違憲之處,但兩造卻歪樓失焦,不斷實體爭執受刑人的選舉權是否受到不當限制,使得緊接上場的大法官趕緊匡正,提出犀利質問。

呂太郎直言,本案爭議是受刑人請求選務機關暫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最高行的駁回裁定有無違反憲法保障的權利?尤伯祥質疑,受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為什麼只有選舉權要特別區分,家庭權、團聚權卻不用?謝銘洋闡明,本案是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果憲法法庭准許,林男投完票後,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的同案實體訴訟卻敗訴,有效票要如何認定?

黃昭元指出,受刑人的選舉權並未被剝奪,只是事實上無法行使,要在何處設立投開票所,是選務關權限,若賦予受刑人請求在監所設立投票所的權利,是否把選務機關的裁量權限縮為零?本案只是暫時處分,還有一個實體爭訟在北高行審理,兩案爭議幾乎一模一樣,憲法法庭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能介入。

由於律師無法清楚說明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究竟違反哪一個憲法基本權利,蔡宗珍再次詢問最高行的裁定何處違憲,並強調若准許暫時處分,讓林男投票,則在北高行的訴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況且,本案爭點是討論受刑人有沒有請求在監所設置投票所的權利,與有沒有選舉權,是一樣的嗎?蔡彩貞則要求中選會與桃選會說明,如果憲法法庭裁准,離選舉剩沒幾天,來得及準備嗎?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問律師,在監投票的模型如何設計,才能達到公平、公正、秘密原則?並不是每個國家都有在監投票設計,要求憲法法庭准予暫時處分設立投票所,是否意味司法機關可以跳過立法機關,指定行政機關做決定?蔡宗珍最後問,癱瘓在床的人,是不是也可以請選務機關在房間設投票所?律師回答:「是!」

庭訊約2個半小時後,許宗力諭知退庭,但未宣布何時對外公布結果,但因離選舉只剩36天,最快應於下星期出爐。

林姓受刑人的律師批評行政機關不作為,反覆侵害受刑人的選舉權。(記者吳政峰攝)

林姓受刑人的律師批評行政機關不作為,反覆侵害受刑人的選舉權。(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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