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手」妄想發大財 台中蠢男慘賠100多萬元換緩刑
王男當車手沒獲得酬勞,他賠償被害人逾100萬元,換取台中地院宣告緩刑,免除他蹲苦窯之災。(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王姓男子於2022年7月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妄想一夕致富發大財,不料,尚未獲得酬勞就被警察移送法辦,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他雖經濟不佳,但仍用分期付款方式,賠償6名被害人共100餘萬元損失,台中地院認為他已知悔悟,依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他雖然不用入獄服刑,卻也成為「偷雞不著蝕把米」的最佳寫照。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2022年7月把自己的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拍照傳給自稱是「李先生」的詐欺集團成員,之後,再接受「李先生」指示,從7月7日至14日短短約8天,到自動櫃員機(ATM),把詐騙被害人匯款到他銀行帳戶內的錢領出,再轉匯或交給「李先生」派來的人(俗稱收水人員),他很快被抓到,但警方沒抓到「李先生」與收水人員,台中地檢署依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起訴。
中檢認定,王男於上述時間,把8名被「假戀愛、真詐財」欺騙的被害男子,匯入的174萬餘元,分成21次提款或轉帳,交給「李先生」或收水人員,不過,中檢偵查與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他與6名被害人和解,其中1人已賠償完畢,其餘5人以每月支付各3000至8000元不等金額,分期付款賠償對方,共計賠償6人逾100萬元,他還向法官強調,自己落網之前,因沒有聯繫到「李先生」,他沒有獲得任何報酬。
法官認為,王男已經心生警惕,無再犯之虞,依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他1年10月徒刑,宣告緩刑4年,條件是要如數支付5名被害人的損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