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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睡男友人家被硬上……直到借手機玩手遊才驚見被害

被性侵女子直到借男友人的手機才發現被害,最高法原維持歷審見解,依法共判男子有期徒刑4年6月。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被性侵女子直到借男友人的手機才發現被害,最高法原維持歷審見解,依法共判男子有期徒刑4年6月。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4/03/18 12:0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北陳男被控趁女友人借住且熟睡時予以性侵,後來女子借用他的手機玩手遊才發現自己被害,經截圖決定提告。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考量陳男否認犯行,依乘機性交罪判刑4年,另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得易科罰金之刑6月,全案定讞。

判決指,陳男與女子是朋友關係,2020年8月間女子因在北部無落腳處,應陳男之邀到其住處作客,未料,同月26日陳男見她疲累躺在床上睡著而無法抗拒之際,竟褪去她的衣褲再性侵,同時拍下性侵過程。

27日凌晨女子醒來,拿陳男的手機玩手遊,竟發現手機內有她被害的照片、影片,她立刻截圖並向警方報案,檢方偵結起訴陳男。

法院審理時,陳男說多年前在酒店認識女子,24日當天兩人也合意發生性行為,並非女子指控的26日,之後自己還帶女子去做醫美,至於那些性交影片也不是他拍的,否認犯行。

一審新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均指,女子不可能冒著誣告罪的風險去誣指陳男犯罪,且女子年紀尚輕,有美好未來,若非確有其事,豈有可能誣陷陳男,因此認定陳男性侵女子。

一、二審指陳男與女子僅為普通朋友,僅因見女子年輕貌美而性侵並拍下性愛畫面,且犯後否認犯行,決定依乘機性交罪判刑4年,另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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