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車手為賺2000慘賠252萬 再判刑1年3月

詐團車手為了賺2000元,得賠受害人252萬6000元的損失。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家住桃園市的黃姓男子前年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該詐欺集團假冒警察、檢察官,欺騙員林市的曾男違反洗錢防治法,帳戶必須立即監管,曾男把金融卡交給詐騙集團,黃男為了2000元酬勞出面提領,迅被警方逮獲,但被害人帳戶中的252萬6000元被提領一空,警方沒找回錢,也沒抓到黃男的上手,黃男得扛下全部責任,刑事部分,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3月徒刑;民事部分,判決黃男應如數賠償被害252萬6000元。
判決書指出,黃男與謝男加入成員不詳的詐欺集團,該集團於2022年4月4日撥打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曾男聯絡,佯稱其涉嫌洗錢防制法案件,必須將個人資金及金融卡交付監管等語,否則帳戶內的款項將被政府凍結。
判決書表示,曾男分別擁有農會和某銀共兩個帳戶,他先將農會的37萬元餘款提出,再轉匯至其銀行帳戶,該銀行的金融卡和密碼再一併交給目前被通緝、逃亡中的謝男(另案審理),謝男交給黃男提領。
黃男向法官說,謝男交給他1張金融卡,他分6次提領27萬元,再將項款和金融卡交給謝男,謝男給他2000元的酬勞。而曾男的帳戶總共有252萬6000元,迅速被提領一空,黃男雖只承認提領27萬元,但曾男的損失都算在他頭上。
法官表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原告,致原告受有252萬6,000元之損害,其行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