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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認提服勤超時補償釋憲案有功 申請專案考績記2大功但敗訴確定

高雄市張姓消防隊員自認提出服勤超時補償釋憲案有功,申請獲專案考績記2大功獎勵,但最高行政法院判他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高雄市張姓消防隊員自認提出服勤超時補償釋憲案有功,申請獲專案考績記2大功獎勵,但最高行政法院判他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4/02/25 15:4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張姓消防員認為,他就全國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等規定,聲請釋憲成功,對公務人員有巨大貢獻,申請依考績法規定核予1次記2大功獎勵,但遭以不符敘獎規定而駁回,張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仍判他敗訴確定。

司法院大法官2019年11月29日做出釋字第785號解釋,揭示警消等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勤休方式及服勤超時補償等規定,因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修正。

張姓消防隊員主張,有感於全國內外勤消防人員在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似有超漏法治規定,因此他付出個人時間、心力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亦做成釋字第785號解釋結果,他身為聲請人之一,已對公務人員健康權有巨大貢獻,因此於2020年10月報告並填載公務人員專案考績具體事實表,申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核予1次記2大功的獎勵。

不過,張員申請案遭駁回,經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仍被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張男主張,原本各縣市消防人員採上班24小時、休24小時,或上班48小時、休24小時的勤休制度,迫害消防人員健康,使得消防人員注意力不集中容易有傷亡,經他聲請釋憲成功,現行草案回歸公務人員每天工時8小時,並將補償國定假日給基層,消防人員傷亡率明顯降低,乃增進社會重大公益,應符合敘獎記功的規定。

高雄市府消防局指出,考績是屬於單位的獎懲權,是機關首長人事權的行使,個人並無請求權。消防局勤一休一制度經大法官認定服勤當日的勤務態樣已注意並維護外勤消防人員的身心健康,尚屬合憲。

消防局指出,縱使消防主管日後需檢討現行制度、研擬改進措施,僅係就相關法制設計不足部份重訂框架性規範,且有賴各消防專業意見參與,無法歸功於張員1人,因此張員不符敘獎要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釋字785號意旨,是自釋字公布之日起3年內,針對外勤人員補償事項訂定必要的規範,張員並非超時服勤補償事項的制定者,1次記2大功的專案考績,應以負責規劃或執行業務且為主要貢~人員為獎勵對象,張員與專案考績敘獎規定要件不符,判他敗訴。

張員不服判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高高行判決無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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