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滯台藏人擁尼泊爾護照 要求續留「自由台灣」被駁回
憲法法庭駁回3名藏人聲請釋憲案。(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嘎瑪賜萊(Karma Thinley)、仁青曲仲(Rinchen Choedon)、貝瑪卓瑪(Pema Dolma)等3名西藏人士來台宣教,分於2016年、2017年申請居留許可,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3人具有尼泊爾護照,並非無國籍,2023年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等規定駁回其訴。3人主張該判決與規定侵害人身、宗教等自由,聲請釋憲,日前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嗄瑪賜萊等3人多次以宣教、依親等名義出入台灣,在2017年簽證到期前,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主張自己是以假護照入境台灣,屬於2016年6月29日以前入國的印度、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應獲准留在台灣。
移民署委託外交部,請尼泊爾政府調查3人身分,發現3人持有尼泊爾公民證,並非無國籍人民,駁回申請。
3人不服,興訟要求留在台灣,強調「我沒有國家可以去,台灣是一個民主自由的地方,想要留在台灣」,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3人不符合法定居留資格,2023年判其敗訴確定。
3人聲請釋憲,主張擔心宗教迫害才從尼泊爾離境,若被遣返尼泊爾,不但無法繼續從事藏傳佛教活動,且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存有遭受酷刑及其他不當對待的風險,最高行政法院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判其敗訴,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所衍生的「不遣返原則」情形,對無國籍者保護不足,侵害人性尊嚴、人身自由、遷徙自由、生存權及宗教自由。
憲法法庭指出,相關規定是立法者特別針對印度及尼泊爾地區的無國籍滯台藏族人士,在考量人權、行政資源、社會經濟、國家安全後,所特別增訂的許可居留規定,以免其受強制遣返或驅逐出國。
憲法法庭表示,「不遣返原則」不等於國家有義務保障「庇護權」,3人具有尼泊爾國籍,非無國籍之人,並無因身分不明而於執行遣送時,遭有關國家拒絕入境或航空業者拒絕搭載的問題,3人之前分持尼泊爾護照自由往返尼泊爾與我國間各多達63次、37次及5次,均無遭受尼泊爾迫害情況,難認須由我國提供庇護的情形。
憲法法庭強調,3人持主觀意見,認為最高行判決與相關規定違反不遣返原則,對無國籍者保護不足,難認已具體指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日前經全體15位大法官審查後,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