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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梟警詢自白販毒 因1舉措大逆轉改判無罪

陳男涉嫌販毒被判刑,上訴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陳男涉嫌販毒被判刑,上訴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2024/02/15 21:25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陳姓男子涉嫌販賣甲基卡西酮成分的原料粉1公斤,被屏東地院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8年,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買毒證人供詞前後矛盾,陳男警詢時認罪的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改判無罪。

據了解,2021年8月間某日下午,陳男在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跳傘場附近,以11萬元價格,販賣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的三級毒品原料粉1公斤予曾姓男子(地院判罪),2天後曾男交付款項。

不久,潮州分局等單位接獲線報,持拘票拘提陳男到案,並經他同意,搜索其住處查扣做案用手機,全案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函送屏東地檢署偵查起訴,並被地院判處期徒刑8年。

陳男不服上訴指出,未曾看過原料粉,因不想被收押,才在警詢認罪,堅決否認犯行。他的辯護律師則說,曾嫌有可能想減刑,才指控陳男涉及販毒。

高雄高院開庭勘驗曾男多次應訊筆錄,發現他指述內容前後不一,不足採信外,而陳男警詢自白不能當作有罪唯一證據,因此撤銷原審判決,改處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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