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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性騷案發言不當 前法官陳志祥考績吃丙確定

基隆地院前法官陳志祥。(資料照,記者林嘉東攝)

基隆地院前法官陳志祥。(資料照,記者林嘉東攝)

2024/02/01 20:2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地院前法官陳志祥在職時,曾質疑司法院長許宗力再任大法官的資格,而後兼任職務法庭法官,改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的騷擾案,引發爭議,上節目說明理由,被司法院盯上,2019年考績從良好逕變為未達良好(丙)。陳志祥質疑司法院影響審判獨立,興訟爭權,日前被職務法庭駁回確定。

陳志祥原為基院法官(2020年7月2日退休),8年前在許宗力要接司法院長兼任大法官時,公開質疑許曾當過大法官,批評再任不符合憲政體制,獲得不少法官連署回響。而後陳志祥改判陳鴻斌案惹議,上媒體說明案情,被由許宗力出任主席的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有損法官形象,決議記「警告」懲處。

基院院長評定陳志祥2019年終職務評定(打考績)為「良好(甲等)」,報送司法院後,司法院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決議退回重行審酌。基院職務評定委員會重行審酌,結果仍初評為「良好」,院長依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復議,職評會仍維持原議,並重行報送司法院。

司法院評議會認為,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不得無故延滯或增加當事人、關係人不合理的負擔,且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的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及第31l條規定,須有必要性及重大理由,才能再開辯論及延展宣示判決日期。

司法院評議會表示,陳志祥就同一案件,各有多次再開辯論及延展宣判期日情事,未遵守開庭前應充分準備,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規範,敬業精神顯有不足,如仍評列良好難謂適當,依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6條第3項第8款規定,決議逕予變更,改列為未達良好,並由許宗力核定。

銓敘部審定後,基院即以職務評定通知書通知陳志祥,陳志祥不服,提起復核,基院維持原職務評定結果,他提起再復核,亦經駁回,乃興訟請求確認本件逕變決定影響審判獨立。

職務法庭一審表示,職務法庭審理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的審查權限,僅限於該職務監督「是否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事項,不涉及職務監督本身其他適法性或妥當性情事,本件逕變決定並未干涉陳志祥審判,陳的主張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審指出,一審認定本案非屬職務案件所得審論的範疇,認無調查必要,見解無誤,日前駁回陳的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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